买房违约,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腾退房屋?
【案情回顾】
原告赵女士诉称:2010年6月18日,赵女士与与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将位于北京市某区诉争房屋出售给朱先生,购房款650000元,朱先生支付赵女士首付款450000元,200000元在房屋过户时给付。2013年6月底,赵女士准备和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时,却无法联系到赵女士,赵女士认为朱先生的这种行为属于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后经赵女士了解,朱先生不具备在北京市购房的资格。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本案诉争的房屋,已于2011年6月26日交付朱先生使用。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赵女士与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朱先生立即将购买的诉争房屋腾退。
对此被告朱先生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同意腾退赵女士房屋,赵女士所述与事实不符,在2013年3月初,中介公司与赵女士联系,赵女士表示朱先生想办理过户,必须先帮赵女士归还银行的400000元左右的贷款,遭到朱先生拒绝。因此,如果朱先生要腾退,赵女士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损失635750元,返还购房款450000元。
【律师观点】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赵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与朱先生及北京华瑞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先生另购置一套房屋,朱先生因自身原因致使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赵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朱先生腾退诉争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赵女士赵女士与朱先生朱先生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朱先生朱先生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群芳X园X号楼X层X室房屋腾退给赵女士赵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