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按时履行,陷入换房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吴先生起诉称:2013年4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456号房屋出售,再购买其他房屋。2013年2月20日,经居间人FF房地产公司介绍,原告与被告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支付定金五万元,2013年3月19日之前支付购房款三十万元,2013年5月14日之前支付剩余购房款一百七十七万元。
原告于2013年2月29日与卖方赵小姐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赵小姐位于北京市某区D小区的商品房,约定房屋过户的时间为2013年6月4日,原告于过户前的五内将首付款二百万元支付给赵小姐。此后,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五万元定金后,看到房价呈下降趋势,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原告未能按照与赵小姐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该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使原告的换房目的也无法实现。原告认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王先生支付原告违约金二十五万元;3、被告王先生支付实际损失十六万元。4、被告王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被告王先生辩称:被告愿意按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但在原告坚持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已出售名下房屋用来购买原告房屋,已采取积极行为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原告出售的房屋有贷款,在合同期内原告的房屋不能过户,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以小孩上学为由主动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原告并无诚意出售房屋,属于恶意违约,另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距,侵占国家利益,存在合同欺诈。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不同时适用,并且被告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原告吴先生与被告王先生、被告FF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中,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王先生未支付除五万元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吴先生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且王先生对此不持异议,于法有据。吴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二十五万元,考虑到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可能会对金额进行调整,由王先生予以承担。
王先生反诉要求返还定金五万元,双方不持异议,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
1、解除原告吴先生与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FF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王先生给付原告吴先生违约金十五万元;
3、原告吴先生返还被告王先生定金五万元;
4、驳回原告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