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产生矛盾,借名人与实际出资者谁有权入住?
【案情回顾】
刘小小是刘先生之子。2010年1月20日,刘先生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A公司将涉诉房屋卖与刘先生,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价款为36927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后,刘小小及其妻子吴小姐以刘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0年3月5日,刘先生、吴小姐签订《协议书》,约定吴小姐出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用刘先生名字购买面积为74.6平方米的涉诉房屋。
2011年3月,刘小小以刘先生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了各项费用并居住至今。2012年3月5日,刘先生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由刘小小交纳。房屋交付后,刘先生并未立即入住房屋。2013年春节,刘小小接刘先生至涉案房屋过年,刘先生住下,直至2013年8月产生家庭矛盾,刘先生离开涉案房屋至今。
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小小立即搬出上述房屋,诉讼费由刘小小负担。
对此刘小小辩称: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第一,该房屋是刘小小以刘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屋,此事征得刘先生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认可,房屋实际由刘小小出资。房屋性质为两限房,是以刘先生个人名义申请。审批通过后,刘小小出资36万元以刘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两限房。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涉案房屋是由刘小小之妻吴小姐出资购买,房屋归吴小姐所有。第二,涉案房屋一直由刘小小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刘小小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交纳了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开发商为刘小小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付房屋。第三,刘先生称将其轰出不符合事实。让刘先生居住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表示,并不代表房屋归刘先生所有。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刘先生,但房屋的所有权是刘小小的,刘小小产权人身份应该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刘小小及吴小姐全额出资,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刘小小家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再结合《协议书》的内容,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鉴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
虽然刘先生迳行要求刘小小腾退房屋,但其亦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故对于刘先生要求刘小小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