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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买卖分手后引纠纷,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6

结婚买卖分手后引纠纷,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赵女士吴小小是母女。2008年左右,孙先生吴小小经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24月,赵女士与案外人赵先生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赵女士81.2万元的价款购买了赵先生的涉诉房屋,但赵女士购买房屋的购房款、税费等均是孙先生支付。孙先生赵女士吴小小就上述购房的性质存在争议。孙先生主张,因为当时其没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由其出资并借用赵女士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赵女士吴小小主张,涉诉房屋系孙先生赠与赵女士。双方各执一词,且没有书证加以佐证。20136月,赵女士又将涉诉房屋出卖,买卖合同显示的价款为130万元。孙先生吴小小并未结婚。孙先生曾多次与吴小小电话沟通房屋事宜。

  后孙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孙先生房屋出卖的款项130万元。

  在庭审中赵女士辩称: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孙先生赠与赵女士的。在孙先生吴小小恋爱期间,二人协商,由孙先生出资为赵女士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赠与赵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由赵女士与出卖方签订,并将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购买房屋后,一直由赵女士一人占有使用。孙先生主张其是以赵女士的名义买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房屋已经被赵女士出售。截至起诉前,孙先生从未主张任何权利,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了原告孙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孙先生借名买房,还是孙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孙先生赵女士吴小小对涉诉房屋由孙先生出资购买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孙先生出资的性质存在争议:孙先生主张是借名买房,赵女士吴小小主张是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换言之,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需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当然,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因为双方没有书证加以佐证,加大了本案认定的难度。同时,赵先生证实其出卖涉诉房屋时,孙先生曾告知以赵女士的身份购房。此外,孙先生在出资购房时,与赵女士的女儿吴小小正在恋爱当中。并且,双方分手后,孙先生吴小小曾经多次就房屋事宜进行电话协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由孙先生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赵女士对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及上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综合分析,孙先生主张的借名买房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应予认定。反而,赵女士主张的赠与,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不应认定。赵女士又将涉诉房屋出卖,所得款项130万元,所以赵女士应将此款项返还孙先生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赵女士返还孙先生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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