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其中一人,其他子女起诉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案情回顾】
吴大爷与赵阿姨于1970年登记结婚,吴大爷是再婚,赵阿姨是初婚,吴大爷婚前有二女,分别为吴A和吴B,吴大爷与赵阿姨婚后育有一女吴C。吴大爷于1994年11月10日死亡。
吴大爷去世后,赵阿姨在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吴C名下,并于2007年12月24日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
吴A和吴B认为,二人并未放弃涉诉房产的遗产继承份额,却不知涉诉房产已经转至吴C名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吴C委托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
孟律师认为在2007年12月20日赵阿姨作为出卖人、吴C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A公司作为卖方、赵阿姨作为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吴A、吴B自述的合同无效的原因不符合上述情形,其举证亦未能证明赵阿姨、吴C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吴A、吴B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吴A、吴B所称的其父亲吴大爷的遗产份额继承问题,亦不应在本案中解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吴A、吴B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