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不履行怎么办,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事实与理由:原告孙小姐与被告韩先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26日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小区17号楼2-1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京字第××号)归原告所有,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故委托北京著名婚姻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小区17号楼2-1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京字第××号)归原告刘某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故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变更为原告刘某个人所有,被告韩某作为原房屋共有人应协助原告刘某进行房屋变更登记,现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法院审理】
被告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之后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小区17号楼2-101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京字第××号)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