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屋归属两家引争议,律师代理起诉,处理矛盾。
【案情回顾】
赵大爷、李阿姨称:儿子小赵与孙阿姨的女儿吴小姐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离婚。在小赵和吴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赵和吴小姐之父吴大爷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小赵申请的两限房地址偏远,经我们、小赵、吴小姐及其父母协商,放弃小赵申购的两限房,保留以吴大爷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X房屋,并商定该房屋由我们出资,由吴大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房屋的合同签订、办理公积金等事宜,等房屋满5年后过户给我们。
为方便小赵和吴小姐上班,我们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朝阳的房子给小赵和吴小姐居住,我们则住在通州女儿赵小姐的房屋内,赵小姐和丈夫住吴大爷申请的两限房。
2012年6月,吴大爷去世,之后吴小姐通过公证将登记在吴大爷名下的两限房过户至孙阿姨个人名下。故我们,请求判令:1、孙阿姨偿还我们支付的购房款、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测绘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契税、代办产权费共计40万元。
被告孙阿姨称:我不同意赵大爷、李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两限房是我爱人吴大爷申请,因当时其儿子小赵和我女儿吴小姐是夫妻关系,而吴大爷病重,所以授权小赵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其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我。因此,两限房是我和吴大爷出资购买的,并非由赵大爷、李阿姨出资。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原告赵大爷和李阿姨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房屋的出资问题。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因赵大爷、李阿姨及孙阿姨均主张各自系X房屋的实际出资者,则赵大爷、李阿姨及孙阿姨作为主张方,各自均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在庭审中,孟律师代赵大爷、李阿姨提交证据,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赵大爷、李阿姨持有X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且小赵的相关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亦与X房屋的购房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孙阿姨对此仅提交了周玉衡名下的账户明细,即便周玉衡名下的账户实际由孙阿姨使用,但该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周玉衡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因此,赵大爷、李阿姨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孙阿姨提交的证据,故应对赵大爷、李阿姨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赵大爷、李阿姨所提交的证据,认定赵大爷、李阿姨为实际出资人。
另外其次,关于X房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一节。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赵大爷、李阿姨虽未就其借名购房一节提交相应证据,但基于赵大爷、李阿姨之子小赵与孙阿姨之女吴小姐在X房屋购买时系夫妻关系,且X房屋在交付后实际由赵小姐居住使用等相关事实,赵大爷、李阿姨所述的出资理由符合生活常理。X房屋为两限房,且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赵大爷、李阿姨对X房屋的出资也无法通过占有X房屋的产权份额来予以转化,因此,孙阿姨现作为X房屋的单独获益方,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向赵大爷、李阿姨返还相应出资款。
【法院审理】
1、孙阿姨向赵大爷、李阿姨返还人民币40万元;
2、驳回赵大爷、李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