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却遭物业“停电”,北京房产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孙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诉称:2007年11月,我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购买130室房屋。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开发商将本人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经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及继续履行该合同。2012年4月15日开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所谓利息并以断电相威胁。2012年7月3日,涉案房屋被强行断电,并且被告员工将涉案房屋门锁永久性破坏,我只能另行租借办公室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被告前述恶劣行为给我及公司造成损失,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移除妨碍,;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妨害与开发商有关,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起诉。
孟律师认为原告孙先生与北京航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孙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其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享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的一系列行为都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孙先生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对于原告孙先生主张的损失,其中的办公室租赁协议及转账支票载明的主体均为案外人,故该损失应由相应主体主张为宜;由于被告A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孙先生的涉案房屋受到不法侵害而故意不作为,拒绝提供其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排查等物业服务,导致孙先生不能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物业应退还部分物业费用。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北京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向原告孙先生供电并不得妨害其正常用电。
(2)被告北京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孙先生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