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人不配合过户,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韩先生、孙小姐诉称:韩先生与孙小姐是夫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3月口头方式约定借名买房,二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北京市大兴区诉争的经济适用房一套。达成协议后,二原告拿着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二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缴纳首付款100000元,贷款220000元也是按照一个月1600元如期提供。2008年2月9日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房屋贷款尾款180000元已2012年1月5日完全偿还。
现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承诺,配合办理过户,被告不配合过户,称房屋是自己的。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将位于大兴区的诉争房屋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同时,原告委托了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被告王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相关,但是房屋租赁关系,而非借名买房。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实上是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房还是被告于原告是房屋租赁关系。
被告主张是将房屋有偿借给原告居住,但被告对房屋按揭贷款月还款额、物业费等金额均不清楚。在不清楚具体金额的情况下便将房屋出借给原告居住,不符合正常逻辑。
被告称于原告的借房关系未约定出借期限。在未约定出借期限的情况下,原告就出资将房屋装修,并偿还全部按揭贷款显然不合常理。被告主张原告持有契税发票、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专项维修资金专项收据、抵押登记费收据、产权代办费收据等票证是为了方便原告办理入住,与常理不符。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原告缴纳,房屋交付之后由原告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全部购房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被告持有外,其他购房相关票证及材料原件均由原告持有。
故孟律师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将房屋由被告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A小区3号楼3单元321时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