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遇“缩水”怎么办,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吴小姐诉称:自己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小区1号楼2单元3号房屋,房屋总面积为15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已向被吿付清房款。后经北京市房屋登记测量涉案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5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多收的购房款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00。同时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被告华新开发公司未答辩。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院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有权退房。买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返还买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买方。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实际比合同约定少5平方米,原告多向被告缴纳了5平方米的房款。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房款,理由正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北京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