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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他人 他人借名卖方是否可以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9

没有资格借名买房存纠纷,北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配合过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冯先生、赵女士、冯小小、刘先生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黎莉小区3号楼1单元的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被告一家在崇文区款街的房屋被拆迁,所以被告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08117日,被告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共计300000元由原告一家支付。

   2009122日,开发商向被告交付房屋,房屋钥匙由被告交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现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产生的一系列税费均为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该原件已被被告挂失)均在原告处保存。

  房屋所有款项均系原告一家出资,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买房,双方为借名买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黎莉小区3号楼1单元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同时,原告方委托了孟博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诉讼。

  而被告吴先生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由于申请购房资格。2008年下半年,被告在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先出资,在原告取得购房资格后,被告另出资,双方各自取得一套经适房。但之后原告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资格,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方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借名买房。

  在本案中被告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在2008117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在交房后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由原告持有,根据以上证据进行分析,孟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该借名买房约定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屋现已具备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遵守该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且被告提出双方达成换房协议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冯小小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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