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只留有一套房屋的遗嘱,另一套如何分割,亲戚起诉要求分割,律师代理被告应诉,顺利继承遗产。
【案情回顾】
三原告诉称:被继承人赵先生和韩女士为夫妻,共同育有6子女:赵大、赵二、赵三、赵三、赵四、赵五。1997年、2014年赵先生、韩女士分别去世,皆未曾留下遗嘱。赵五与艾小姐为夫妻,共同育有1女赵五五,2015年赵五去世。赵先生留有遗产:北京市东城区A桥房屋一套、朝阳区B居3号房屋一套,分别价值510万元、26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继承范围内的房屋折价款;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所得房屋比例承担。
而被告赵二辩称:原告所称景丽居处房产并非遗产,系赵四独自出资所购得。且韩女士生前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先遵从遗嘱分配财产,遗嘱未涉及到的遗产再走法定继承。另其称购买A桥处房产时,我曾出资2000元,我要求得房者补偿我一万元。
被告赵三辩称:韩女士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A桥处房产的一半产权归我。所以法定继承只能分配余下的另一半房产。2、购买A桥处房产时,我曾出资7000元,我要求得房者补偿我两万元。
被告赵四辩称:景丽居处房产应归我所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均认可两处遗产房屋价值。2011年6月,韩女士立公证遗嘱:A桥处房产中其个人所占有的份额全部由赵三个人所有(不包括赵三的配偶),遗嘱中注明A桥处房是韩女士夫妇与赵三共同出资购买,并未提及赵二、赵三出资之事,赵二、赵三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于赵四主张的另一处房产产权问题,赵四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中显示赵先生为买方,本院已明确告知对产权有争议的应另案解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东城区A桥房屋归赵三所有,赵三分别给付赵大、赵二、赵三、赵四房屋折价款363786元,赵三给付艾小姐和赵五五房屋折价款共计363786元;
(2)朝阳区B居房屋归赵四所有,赵四分别给付赵大、赵二、赵三、赵四房屋折价款453334元,赵四给付艾小姐和赵五五房屋折价款共计453334元;
(3)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艾小姐和赵五五共负担1400元;由赵大、赵二、赵三、赵四各负担1400元、由赵三负担18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设计两套房屋,其继承方式也不尽相同,案件较为复杂,涉诉的当事人也较多,孟律师作为被告赵大的代理人,代理赵大应诉。最终帮助赵大顺利继承了属于他的遗产,位数了当事人的权益。
分析本案不能发现,遗嘱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分割时应注意区分:
1、A桥处房产,仅韩女士留有公证遗嘱,则赵先生的份额应当由所有继承人(韩女士及其六个子女)法定继承。即韩女士以赵先生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房产份额后,其共享有A桥处房产十四分之八份额。赵三以赵先生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房产份额,加上对韩女士公证遗嘱的继承份额,赵三共享有A桥处房产十四分之九份额。原被双方当事人皆同意该房归赵三所有,赵三向各方支付折价。
2、B居处房产,赵四未能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且《房屋买卖契约》显示买方为赵先生,所以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名法定继承人(六子女)共同继承。按照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房屋价格及意愿,该房归赵四所有,由赵四给付其他人以房屋折价款。艾小姐、赵五五为赵五的法定继承人,因其未留遗嘱,则本案中前述赵五应得份额应由艾小姐、赵五五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