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奶奶名字买房,奶奶遗嘱予以确定,不料奶奶百年之后造其他子女质疑怎么办?孟博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诉称:被继承人王奶奶与邓爷爷系夫妻,两人育有七子女:邓大、邓二、邓三、邓四、邓五、邓六、邓七。原告刘先生与邓三系母子关系。
在邓爷爷去世后,原告刘先生出全款,借用被继承人王奶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以王奶奶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X家园506号房屋,二人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王奶奶在其所立遗嘱中承认了前述事实,并明确表示去世后,该房产归原告继承。
现原告刘先生要求行使其继承权时,部分老人子女加以阻挠,为维护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请求判令王奶奶名下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并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带其进行诉讼。
其中邓大、邓三、邓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邓五、邓四、邓六、邓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出资买房一说。认为根据原告的经济情况,其无全款购房能力。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先生向本院提交王奶奶所立《遗嘱》,该遗嘱为代书遗嘱,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王奶奶在遗嘱中签字并盖手印,代书人CC、证明人AA、BB分别在遗嘱中签名。AA、BB、CC三人出庭作证,皆证实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系真实意愿,且本人亲自签字。
被告邓七、邓四、邓五、邓六不认可遗嘱中被继承人的签字,但均未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邓四、邓五以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认可三位证人的证言。邓七因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庭。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
【律师观点】
孟律师作为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进行了诉讼,通过证据的收集及法律运用帮助刘先生顺利继承了房屋。
本案是一个亲戚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其以遗嘱的形式确立。
在本案中,不论涉案房屋是否为原告出资所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奶奶遗产的事实均无异议。
而被告主张的代书遗嘱真实性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有权选择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代书遗嘱的应当有两名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充当见证人,并由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立遗嘱人及所有参与人都应在遗嘱中签字。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奶奶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代书人及见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也可认定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
因此,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