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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合同约定大部分内容,就差过户,不履行可以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完成合同约定大部分内容,就差过户,不履行可以么?

  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烦恼,孟律师作为刘女士的代理人,通过诉讼为刘女士解决了问题,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购买央产房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731日,自己与被告王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王小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小区3单元30号房屋。

   合同签订后,200731日,原告向其交纳首付款20万元;其后又向王小姐给付80万元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现该房屋已经取得上市交易条件,被告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而王小姐辩称,XX研究院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承租权。房屋性质为央产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00万元,现该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现该房屋的交易费用过高,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但愿意承担违约损失。另提出反诉如下: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如今,合同约定的有关情形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房屋价值接近600万元,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现要求:1、解除双方于200731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先后分四次,共给付首付款80万元,被告对此无异议。

  同时,被告将3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原告,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

  经查,20109月开始该房屋允许上市交易。但要求房主写申请,先经过XX科学研究院房产科初审,再上报院里,经由院里批准即可上市交易。若XX科学研究院没有意见,且不主张优先购买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后房屋归原告所有,办理该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所需税费,其中央产房上市所需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其余全部税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应该继续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被告应积极协助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

   被告反诉称房价上涨,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但原、被告在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合理。

   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房屋价格上涨较快,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其并未主张相关权利。

  而如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给付了被告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

  孟律师提醒大家:由于现在房屋价格存在波动,经常有卖家或买家觉得“亏了”,反悔不想进行交易,孟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当完成了合同大部分的内容以后在进行解除一来有违诚信,二来法院支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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