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母亲留下遗嘱把房屋留给亲生女儿,现任丈夫有权分割遗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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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诉称,老赵与被告姗姗系夫妻关系,育有小赵一女,老赵先于小赵死亡。小赵与前夫周先生育有一女即被告小周,小周由周先生抚养。
小赵与原告赵先生婚后无子女,居住在二人共同购买的石景山区303号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小赵。小赵去世后,被告小周因遗产分割事宜与原告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而被告小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由被告小周继承诉争房屋。
被告姗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赵所立遗嘱有其本人签名、立遗嘱年月日,并拍下立遗嘱时的照片,以证明由其本人书写。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
赵先生现居住在涉案房屋房屋。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对方折价补偿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给付小周房屋折价补偿款,被告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首先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先生与被继承人小赵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小赵与赵先生的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应先析出为赵先生所有,另一半为小赵所占房屋的份额,作为小赵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小赵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根据当事人叙述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该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故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被告小周继承。
经法院调查,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在双方均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告愿意支付的折价补偿款高于被告,根据前述情况,法院支持将涉案房屋归于原告所有是法院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则原告自愿给付折价补偿款的主张,法院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即可,不需过多干涉。
孟律师提醒您,无论在继承或者是订立遗嘱时都要注意遗嘱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往往是只能处置一般的,如果需要整体继承,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起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