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80万买房为签订规范合同,现房价飞涨,卖方以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要收回房屋,怎么办?律师帮您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张先生诉称,其二人为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2006年1月3日,原被告就买卖前述涉案房屋进行协商,就房屋售价、装修及房屋改造、装修主材料费、旧家具转让等各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房屋总价为80万元,由二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80万元即囊括前述所有费用。当日,原告付清全款,被告出具收条,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二原告随即入住至今。
至今房价上涨将近十倍,被告恶意违约,并明确向原告表示:原告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房屋升值差价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不然就按原价向被告退回房屋。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而被告周先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协商时并未确定房屋总价,更未就房屋买卖事项未达成一致。而自己在2006年,得知房屋因政策原因不能交易时就联系原告,要求他们按约退款退房。
自己也被告从未要求原告补偿差价。
2006年,原告向自己提出购买涉案房屋,被告仅向其提出参考价格。随后张先生交给被告80万,并称其作为住房暂时使用的抵押,房屋总价确认后再支付其余部分。同时双方当场还约定如有问题,可以随时退款退房。
2006年2月,被告到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得知集团内房屋暂不能交易,被告立即与张先生联系,告知其房屋不能交易,应当按照约定退款退房,改成租用的形式使用该房屋。 张先生拒绝,随后8年,被告不断与张先生沟通解决房屋的问题,但对方只要求过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央产房。2002年2月1日,周先生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2006年1月2日,周先生与赵小姐、张先生商量购房事宜,周先生自行书写了房屋售价清单房款加其他费用合计80万元。
2006年1月3日,周先生向赵小姐、张先生出具收条,证明收到房款8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先生与赵小姐、张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周先生协助赵小姐、张先生办理西城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原被告并没有签订规范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根据被告手写房屋出售清单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该清单系因出售涉案房屋而写,明确约定了房屋及屋内相关家具设施的出售价格,原告按照该清单的约定价格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亦实际交付了房屋,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可说明双方对该清单的认可,所以可认定该清单的性质等同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且该清单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些年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许多卖家觉得自己之前卖的房屋“亏了”,并纷纷找理由进行违约,为了避免风险,孟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应认真核对,签订规范完整的购房合同而卖家也应该诚信交易,双方一起,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