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中将赡养老人与继承遗产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纠纷不占少数。大部分人都认为如果自己及放弃继承便可以拒绝赡养洋人,赡养了老人的子女呢,就认为理所应当的分得多数的遗产。那么多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下面就通过生活实例为您具体解答。
基本案情
老太今年93岁,老伴已故20多年。老太今年93岁,老伴已故20多年1988-1996年给3女儿看孩子,女儿也照顾老人。
1997-2001年老人回自家单独生活,2002-2011年2月在3女儿家由3女儿照顾9年,其中2005年下半年老人得了老年痴呆症,不认人糊涂了,能自己吃饭,大小便基本自理,但是大便后乱摸乱擦。
今年过年3女儿将老太太送回家至今。今年过年3女儿将老太太送回家至今老人家庭现状:老太,71岁儿媳(儿子去世4年),3个女儿成家,2个孙子成家,老人老房子已经在10年前拆除并在原址翻新重盖,由儿子出资或孙子部分出资。
房产证名字是儿媳,房产还没细分,儿媳和2个孙子3方之间还没协调好。
老太户口在10年前左右签在3女儿家,大家同住一个城镇,老太现在每月有350元遗属费,没其他财产。
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有没有老太的,比例应该多少?将老太送回家后出现了矛盾,3女儿要求老太的儿媳和孙子们要好好地照顾老太,如继续将老太安排在阴冷不见阳光的偏房里,3女儿将要以分割财产的方法要求他们,3女儿并不想要一分钱,只要求将老人安排在闲置有阳光的房,享有继承财产的晚辈们应该好好照顾,何况3女儿已经照顾多年。
律师解答
1、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赡养老人是子女得法定义务,儿子死亡。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儿媳没有赡养婆婆的法定义务,如果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老太老家房屋在10年前拆除并在原址翻新重盖,由儿子出资或孙子部分出资,说明老房屋已经丧失价值,且房屋已经灭失,没有可继承的房产;
4、老太儿子死亡后,其房产除去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后,剩余部分是儿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因此,从继承角度讲,老太对老家房屋有一定的所有权,即儿子遗产中的四分之一房产归老太继承;
5、老太将子女抚养成人,本应安享晚年,而回老家后却被安排在阴冷不见阳光的偏房里,这种情况,三个女儿如果采取分割遗产的手段要挟(应该是善意的),让儿媳将老太安排在闲置有阳光的房内生活,本人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甚至物极必反。毕竟属于家庭纠纷,建议一家人坐下协商处理,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说服教育,相信会比争房屋继承权的方法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