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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款购房,离婚时房子归属于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摘要: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时,房子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呢?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产权人所有?还是购房者所有呢?下面的案例就是丈夫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但产权人是妻子,然而在离婚时却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纠纷。那么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呢?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河南赵女士与上海刘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赵女士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12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赵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11年5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黎安路房屋的拆迁款,赵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赵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赵女士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女士对黎安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女士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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