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A女士20年前从老家离婚后来到北京打工,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B先生,当时他妻子病逝一年多,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二人没再要小孩。
几年前,他们住的房子拆迁,得到1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换房,一居室的房本名字是B先生的儿子,目前也是他儿子在住;另一套两居室由夫妻二人居住,房本是丈夫的名字。
去年,B先生患了淋巴癌,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前段时间,B先生瞒着A女士立了一份遗嘱:将我们正在居住的两居室留给儿子。A女士没有孩子,也没北京户口,又不能在北京办退休。那么,A女士丈夫将房产只给他儿子不给A女士,这种遗嘱有效吗?
孟博律师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其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解决本案例中遗嘱效力问题,需确定遗嘱中所处置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例中,被拆迁房屋在A女士与其丈夫结婚前即已存在,作为婚前财产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关于该房被拆迁后获得的两套置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获得置换房时有无支付差价而异。
本案例中,若A女士一家获得两套置换房时未支付任何费用,两套置换房屋仍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不因未将房产部分份额分配给A女士而无效;若房屋置换时支付了费用,因用于支付费用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就支付费用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与其丈夫为共有关系,其丈夫就该部分的处分应取得A女士同意,或将应归A女士所有的部分排除在遗嘱之外,否则A女士的丈夫所立遗嘱在应归A女士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