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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每年给女方5万生活费,男方拒绝履行,女方可起诉要求履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9

离婚约定每年给女方5万生活费,男方拒绝履行,女方可起诉要求履行。

案情回顾

王小姐赵先生2006731日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第5条中,双方约定:“因王小姐没有工作,赵先生同意离婚后每年支付五万元生活费,至王小姐再婚为止。”庭审中,王小姐提交某院于200947日出具的《证明信》,载明:“原本院职工王小姐,女19732月生人,于1988年进入我院舞蹈队工作,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后因该同志自身条件原因不能胜任舞蹈演员工作,被列入离岗待聘人员。自1992年至今一直没有参加剧院正常工作。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两年内没有参加工作或考核的可以办理辞退手续。而王小姐本人自1992年至今一直没有参加剧院工作(停发工资),也未参加历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并拟定为予以辞退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但考虑王小姐调入剧院的特殊背景,为了稳妥起见,让其将档案调往人才中心,现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特此证明”。王小姐主张其虽在某院挂名,但不上班,没有工作收入,且其自双方离婚至今未再婚。故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先生给付王小姐201581日至2016731日期间的生活费5万元

赵先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律师观点

  北京婚姻律师孟博律师认为王小姐赵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份协议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王小姐提交《证明信》证明其没有工作,同时王小姐表示其亦未再婚,符合协议第5条中生活费的给付条件。由于赵先生未按协议第5条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王小姐要求赵先生给付201581日至2016731日的生活费,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 

而在庭审中赵先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观点

法院审理后判决:赵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小姐支付自201581日起至20167月三31日止的生活费共计五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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