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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纠纷,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2

房屋买卖遇纠纷,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委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诉称:原告赵先生与韩小姐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南苑小区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于9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当天,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28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60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未就何时支付剩余房款达成一致。被告因房屋价格上涨心生悔意,拒绝履行办理房屋过户义务,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通过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置之不理。故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支付自20121118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被告韩小姐辩称:20129月底,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此未作任何答复。被告家庭已有三套房屋,根据限购政策,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后就无权再行购买,被告不得已才提出终止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原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剩余房款,故被告足以认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根本不知原告已入住涉案房屋,亦从未给过原告任何钥匙,装修钥匙一致系中介保管。原告在庭审之前根本未收到过任何律师函,且律师函的落款是20133月份,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且韩小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12815日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偿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将涉案房屋装修恢复原状,并且立即腾退该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5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赵先生辩称:2012815日,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同意原告支付首付款后即可入住涉案房屋并装修,当天韩小姐就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于我。我向其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涉案房屋并开始装修。被告的反诉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被告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综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接受原告赵先生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

房产就律师作为北京著名房产律师,在二手房买卖等房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北京房产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缴纳首付款后,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涉案合同不能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正当。原告有正当理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对于被告反诉请求,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本人向原告交付钥匙,原告付清首付款后便开始装修涉案房。

而对于被告答辩称看到起诉状之前一直不知原告入住,原告起诉距合同签订期间长达一年之久,被告所述有违常理,所以其要求原告恢复原状腾退房屋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赵先生代被告韩小姐向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韩小姐向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向原告赵先生出具注销抵押登记材料;原告赵先生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西城区南苑小区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被告韩小姐于西城区大水小区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之日,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3)原告赵先生于取得西城区大水小区房屋产权之日,向被告韩小姐支付剩余购房款(应扣减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赵先生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韩小姐向原告赵先生支付违约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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