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借名买房起争议,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高A委托北京房产律师起诉称:我与高B系同胞兄妹关系。2007年8月,高C、高B决定在北京帮高A买套住房,高B主动要求无偿用她的经适房指标给哥哥,经全家人(包括父母)一致同意,高A委托高C以高B名字在北京昌平区X号购买一套经适房,口头约定5年后(2012年9月6日后)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因当时高A没钱支付房款,向高C借款并委托办理购房交款手续。于2007年8月3日,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房款72万元,中介费及其他费用26475.66元,共计746475.66元。房屋装修费用88481元。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高A一家及父母居住。现高B违反信用起诉要求高A全家腾退房屋。被法院驳回。现高A请求:判令高B履行合同义务,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过户至高A名下。
对此高B称:高B和高A之间没有任何房屋买卖合同,高A和高C在串供。高B反诉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高B,高A一家自2007年9月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严重侵害了高B的权益,请求判令:1、高A支付高B侵占房屋使用费498000元并支付利息84787元;2、高A搬离涉案房屋。
对此,高A称:高B反诉所称并非事实。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高A而并非高B,证据已充分表明高A是借用高B的名字购房,高A在涉案房屋里居住可以说明一切。如果是高B的房屋,高B就应当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请求法院驳回高B的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北京房产律师作为高A的代理人,代理其起诉,在接受委托后,北京房产律师了解分析案情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高A主张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高B主张双方之间为房屋借用关系。本案中,结合购买涉案房屋所涉相关手续、票证、材料等原件均保存于高A处,高A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生活至今等情况。高A的主张,符合常理,具备高度盖然性,有事实基础,应予以认定。
而对于高B提交的银行凭单证据,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其期间为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时间跨度过大,而高C有证据证明其资金流入高B账户,仅能证明其与高C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而不能证明具体用途。因此,即使高B向高C交付了相应款项,但高C否认高B委托其购房,高B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高B主张的其委托高C购房的事实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双方之间应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解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高B协助原告高A过户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
2、驳回被告高B的反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