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家借名买房,离婚后权属产生争议,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
韩先生、赵小姐委托房产纠纷律师起诉称:我们的儿子韩AA与韩女士的女儿冯BB于2005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离婚。在韩AA和冯B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AA和冯BB之父冯先生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韩AA申请的地址偏远,经共同协商,放弃韩AA的指标,保留以冯先生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X号房屋,该房屋由我们出资,由冯先生的名义签合同、办理公积金等事宜,且等房屋满5年后将产权人变更到我们名下。为方便韩AA和冯BB上班,我们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朝阳的房子给夫妻俩居住,我们则住在通州女儿、女婿的房屋内,女儿女婿住到该两限房内。2012年6月,冯先生去世、冯BB离婚后,冯BB通过公证将登记在冯先生名下的两限房过户至韩女士个人名下。请求判令:1、韩女士偿还我们支付的购房款、公积金贷款费用等400668元;2、韩女士给付我们房屋升值折价款。
对此,被告韩女士称:该两限房是我爱人冯先生申请,因当时韩先生、赵小姐的儿子韩AA和我女儿冯BB是夫妻关系,而冯先生病重,所以授权韩AA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其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我。因此,两限房是我和冯先生出资购买的,并非由韩先生、赵小姐出资。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韩先生、赵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进行起诉,房产律师认为:关于X号房屋出资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韩先生、赵小姐及韩女士均主张各自系X号房屋的实际出资者,则韩先生、赵小姐及韩女士作为主张方,各自均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根据韩先生、赵小姐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韩先生、赵小姐持有X号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且韩AA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亦与X号房屋的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韩女士对此仅提交了周生名下的账户明细,该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周生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韩先生、赵小姐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韩女士提交的证据,故应对韩先生、赵小姐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韩先生、赵小姐所提交的证据,认定韩先生、赵小姐实际支付了X号房屋的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等费用。
其次,关于X号房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一节。北京房产律师认为:韩先生、赵小姐虽未就其借名购房一节提交相应证据,但基于韩先生、赵小姐之子韩AA与韩女士之女冯BB在X号房屋购买时系夫妻关系,韩先生、赵小姐所述的出资理由符合生活常理。基于X号房屋为两限房,且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韩先生、赵小姐对X号房屋的出资也无法转化为产权,因此,基于公平原则,韩女士应当向韩先生、赵小姐返还相应出资款。
而关于X号房屋增值是否需要支付一节,由于X号房屋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韩先生、赵小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借名购房,故,增值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
1、韩女士向韩先生、赵小姐返还人民币396000元;
2、驳回韩先生、赵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