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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已被继承如何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8

 遗产已被继承如何补偿?

【案情回顾】

赵阿姨韩大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AB。原告韩小小与被告DB之女。韩大爷1992年去世。B2007年去世。被继承人赵阿姨2014年去世。19978月,被继承人赵阿姨取得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401号和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701号两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被继承人赵阿姨去世时无遗嘱,现原告A韩小小和被告D为继承人。原告A认为被继承人赵阿姨名下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由原告A继承,现原告A要求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701号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A同意按继承比例给予其他两位继承人补偿。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顺序和遗产的继承份额两个问题。

 

1.  关于遗产的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原告韩小小、被告D之父B和原告A系被继承人赵阿姨的子女,依法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赵阿姨遗产的权利。因B先于被继承人赵阿姨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之规定,原告韩小小、被告D作为B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赵阿姨遗产的权利。

 

2.  关于遗产的继承份额

 

关于原、被告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和第十一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继承,但从本案现有的北京市西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某国有总公司《律师函》复函等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D确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赵阿姨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于被告D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本案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确认被告D享有被继承人赵阿姨遗产32.5%的份额,原告A享有被继承人赵阿姨遗产45%的份额,原告韩小小享有被继承人赵阿姨遗产22.5%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继承人赵阿姨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401号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D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D给付原告韩小小房屋折价款689453元;

2、被继承人赵阿姨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701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A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A给付原告韩小小房屋折价款1175345元;

3、驳回原告A韩小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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