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收了定金不卖房,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孙先生诉称:第三人韩小姐系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3号院4号楼30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王小小系韩小姐之女,王小小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租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合意,商定房屋总价270万元,2013年3月17日前原告付清首付65万元,过户时原告付清余款。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王小小出具了收条。随后,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并为筹集购房款出售了自己现居住的房屋。
但王小小突然通知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原告已将自住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王小小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其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3、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小小辩称:被告只同意退还5万元。双方合同尚未生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任何费用。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购房合意及交付定金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王小小收取孙先生购房定金后,又拒绝向孙先生出售该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网页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孙先生所主张的损失情况以及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相应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购房中介费事宜,原告应当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员另行解决,该事项与被告无关,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王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孙先生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