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卖家提价,拒绝过户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韩先生诉称:2016年4月5日,经AA公司居间,我和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从赵先生处购买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890万,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其妻子吴小姐名下,我和赵先生、吴小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吴小姐按我和赵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赵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赵先生、吴小姐要求涨价,在我拒绝他们的要求后,两人拒绝履行合同,因此我起诉要求继续履行2016年4月5日我和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2016年8月24日我和赵先生、吴小姐协助我办理北京市朝阳区20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贷款、评估、资金监管、缴税及过户手续,吴小姐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我,并依照每日4425元支付从2016年9月30日到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
对此赵先生、吴小姐答辩并反诉称:我们双方的合同约定韩先生应当在2016年10月4日前支付首付款565万,但韩先生没有按时支付,还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减少首付金额,是韩先生违约,因此我们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们反诉要求解除在2016年4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双方在2016年8月24日达成的补充协议。
韩先生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赵先生、吴小姐的全部反诉请求。韩先生有能力依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是赵先生、吴小姐不配合才没有支付,是赵先生和吴小姐恶意诉讼。
第三人AA公司述称:同意韩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7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在2016年4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在2016年8月24日和2016年11月9日,买卖双方已经协议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因此赵先生、吴小姐以韩先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10月4日前支付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买卖合同应当在2016年11月9日达成的补充协议继续履行,韩先生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吴小姐、赵先生应当依照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同办理事项的内容协助韩先生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韩先生。韩先生要求赵先生和吴小姐支付违约金,但由于没有到达双方在2016年11月9日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过户时间,其要求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违约金的请求。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赵先生、吴小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配合流域办理诉争房屋的贷款申请手续;
二、赵先生、吴小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韩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评估看房手续;
三、赵先生、吴小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韩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缴税手续,税费由韩先生承担;
四、赵先生、吴小姐在判决生效后45日内配合韩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资金监管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韩先生;
五、韩先生在判决生效后45日内给付赵先生、吴小姐购房款835万。
六、赵先生、吴小姐在判决生效后48日内配合韩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