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被安置人但出力建房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 原告宋小小是被告宋阿姨与前夫的儿子,原名李小小,1992年投靠生母宋阿姨,后随继父姓宋,改名宋小小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落户涉案×号。宋小小自述自己来京后做一些卖水果的小生意,于2010年左右结婚。宋小小称自己来京期间多数时间在家里居住,有时因做小生意离家远,也在外面租房住,并称涉案房屋2003翻建时自己在家住,自己出资出力参与翻建,现房屋已经拆迁补偿,原告应享有拆迁利益,有权进行分割,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室归原告居住使用;2.判令原告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6857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被告辩称:房屋所有人宋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以下称涉案遗嘱),涉案遗嘱载明:将老古城前街所有房产全部归属我妻子宋阿姨个人所有。该房屋于1987年、1989年、2003年经过翻建,但宋小小基本不在家住,2003年涉案房屋翻建时宋小小不在家,未出资出力,不应享有拆迁补偿。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关于宋小小对涉案房屋能否通过继承获得相应权利份额的问题,涉案遗嘱经鉴定为宋先生所写且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宋小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遗嘱不是宋先生的真实意思,亦不足以证明宋阿姨有遗弃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宋小小对涉案房屋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相应权利份额。
关于宋小小在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时是否有出资出力贡献并获得相应权利份额的问题,宋小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有出资行为。
2003年宋小小已成年,根据宋小小、宋阿姨关于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的具体陈述,综合该房屋2003年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证载许可面积以及各方当事人关于该房屋翻建情况的陈述,且该房屋2003年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中宋小小属于家庭成员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宋小小在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有出力行为,符合当时家庭情况,对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份额。在父母建房时,子女出力的行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直接转化为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现涉案房屋已拆迁完毕,宋小小对该房屋享有的相应权利份额亦转化为相应的拆迁利益,综合该房屋来源、翻建以及拆迁等情况,律师认为对宋小小给予经济补偿较为合适。
宋小小虽然在拆迁协议中没有被列为被安置人,但考虑到其参与翻建房屋及户籍登记情况,宋小小可以获得涉案房屋的部分拆迁利益。具体补偿数额,应结合涉案安置协议、涉案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及法院至北京某业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确定。对宋小小的拆迁补偿亦应由宋阿姨给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原告对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份额,法院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2. 原告享有“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补偿房屋拆迁评估补偿价款”以及“其他各项补助等费用” 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七元五角,被告宋阿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宋小小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七元五角。
3、驳回原告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