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给前妻及孩子居住,是否可以收回?
【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刘小姐结婚后,单位分配原被告1号房屋一套,承租人是原告。1998年7月29日,原告与刘小姐离婚,1号房屋由原告和孩子居住,刘小姐搬至2号房屋居住,该房屋是刘小姐承租。后来,赶上房改房政策,原告于2001年1月21日购买了1号房屋,原告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刘小姐从2006年开始和孩子一起生活,原告将1号房屋和另一套房屋一并交给刘小姐使用,出租其中一套房屋,租金抵孩子的生活费。2008年孩子失踪。2012年原告申请,孩子被宣告为失踪人。如今刘小姐没有资格再占用1号房屋,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小姐将1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
刘小姐辩称:1号房屋是被告与赵先生结婚后,由单位分配的住房,承租人是赵先生。离婚时1号房屋经过双方商议,是留给孩子的,由赵先生代管。离婚协议书中提到的另一套房屋实际上是被告父亲单位分配的,由于一些原因,承租人写的被告的名字。被告跟孩子在离婚后一直在在1号房屋居住,把另一套房屋出租了,用于孩子的生活费。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2002年之后,1号房屋就出租,租金作为孩子的生活费,赵先生一直不照顾孩子。当初双方协商1号房屋是留给孩子的,被告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等权益。
在本案中,赵先生与刘小姐离婚后,赵先生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先生。为照顾孩子,赵先生同意刘小姐搬至1号房屋与孩子居住。因孩子走失,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孩子为失踪人,刘小姐仍占用1号房屋已无相关依据,现赵先生不同意刘小姐再居住使用1号房屋,赵先生要求刘小姐返还该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审判决:刘小姐将占有的赵先生名下的1号房屋返还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