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与表见代理,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一、原告诉称
赵先生称:2006年12月10日,我与刘某、王先生签订关于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约定刘某、王先生自愿将上述房屋的购买资格转让给我,我支付转让费26500元整,刘某、王先生无偿协助我办理购房及五年后过户手续等。我支付了所有转让费和全部房款共计201178元。刘某为我出具了三张收条、一张支付房款证明和一张支付暖气费证明。2007年3月19日,王先生与中某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取得诉争房屋的购买资格。后我又以王先生名义支付了维修基金及印花税等共计3499元。缴纳了物业费和取暖费。我于2007年7月25日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现该房屋已符合上市条件,我符合购房资格,但被告拒绝过户且不承认转让协议的效力,请求依法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而王先生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答辩并提起反诉诉称:赵先生和刘某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号购买资格转让协议,事前未经我授权,事后也未经我追认,对于我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属于无效合同,故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赵先生与刘某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无效。
而对此赵先生称:在转让协议第一条写夫妻双方均认可这个协议,同意转让。刘某一直带着我办理手续,王先生也是知道的。不同意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王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应诉并提起反诉。
孟律认为该案焦点为可否认定为表见代理以及房屋购买资格转让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诉争的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系王先生作为公司职工认购的集资房,该房虽系王先生委托刘某办理的认购签约、摇号等相关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刘某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刘某在签订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过程中未出具任何王先生委托其代为签订合同的书面委托,或其他书证;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未见过王先生本人,王先生在事后也没有追认刘某的签约行为,故刘某虽为王先生之夫,但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其代王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所以, 赵先生主张其与刘某以王先生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而王先生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确认反诉刘某以王先生名义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购买资格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