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家起矛盾,律师代理起诉,化解纠纷。
【案情回顾】
周大爷和赵阿姨婚后育有周A、周B和周C三个子女,两人婚后取得了203号号院的房屋的产权,其中包括甲、乙、丙号房屋。1959年赵阿姨去世,1963年周大爷和吴阿姨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女吴D。后吴D和孙先生结婚,1990年生育一女孙小小。1992年周大爷和吴阿姨在东城区办理了遗嘱公证,该遗嘱中载明如果两人死亡,将203号号院内的甲、乙、丙号房屋遗留给吴D所有。此后1996年周大爷去世,2008年吴阿姨去世,2009年吴D去世。
2010年法院受理孙先生、孙小小与周A、周C、周B继承纠纷案件,并在2012年1月做出判决确认甲、乙、丙房屋归孙先生、孙小小、周A、周C、周B共有,其中孙先生、孙小小共占有5/8份额,周A、周C、周B各占有1/3的份额。该案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孙先生、孙小小委托北京分家析产律师孟博律师,将周C、周B、周A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乙、丙号房屋归孙小小所有,孙先生愿意将其份额赠与给孙小小,孙小小支付周A、周C、周B房屋折价款。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作为原告孙小小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孙小小、周C、周B均要求诉争全部房屋归自己同时给付其他人折价款。
作为专业分家析产律师孟博律师从业多年,办理过许多分家析产的案件。孟律师认为所有涉案房屋也应当本着有利于发挥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法院在结合诉争房屋坐落方位、开门通行等方面进行考虑,兼顾没人继承遗产的愿望和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各方获得析产房屋后不足或者超出面积部分采取折价补偿。
孙先生表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赠予孙小小,法院准许,可以在本案件中一并处理。周C、周B也表示原意分家后共同享有两人房产份额,因此法院会在综合当事人意愿并结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203号号院内的甲号房屋和乙号房屋归周C、周B平均共有,丙号房屋归孙小小所有。
二、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周C、周B各给付孙小小房屋折价款7.1万元,周C、周B各给付周A房屋折价款18.2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