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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新房主做抵押被原房主起诉无效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3

 前夫未经同意卖房,新房主又做抵押,原房主不服起诉抵押无效怎么办?律师代理 ,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孙小姐起诉称:案外人刘先生孙小姐前夫)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孙小姐本人的同意,即将原告孙小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碧水区1号楼500号房屋违法出售给被告杨先生。被告杨先生又将涉案抵押给A银行。孙小姐在得知涉案房屋被出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将刘先生与被告杨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买卖行为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确认二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碧水区1号楼500号房屋签订的《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无效;2、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

  被告A银行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辩称:我方与杨先生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办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孙小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A银行的委托,代其应诉。

孟律师认为二被告签订的《A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双方之间的两份抵押贷款合同的关系作出明确阐述:“第27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仅为授权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用,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有关主合同,抵押物的约定以本合同为准。”二被告签订《A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原告前述诉讼中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且原告孙小姐无法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当属无效的证据,故对于孙小姐要求确认《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并解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碧水区的房屋的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杨先生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杨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孙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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