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借名购买经适房,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吴小姐诉称,我与崔小姐系同学,崔小姐无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
于是2006年11月份,崔小姐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现该房屋于登记在我名下。我于2014年3月份开始偿还贷款。时至今日,崔小姐依然没有购买经适房资格。 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崔小姐借用吴小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2.确认吴小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告崔小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应诉称:不同意吴小姐的诉讼请求。吴小姐陈述的相应事实崔小姐不认可,不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吴小姐与崔小姐之间所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崔小姐的委托,代理其应诉。
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因涉案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1、吴小姐与崔小姐就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2、驳回吴小姐的诉讼请求。
3、驳回崔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