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朋友代付款,卖方主张不是买方付款不予配合过户,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孙先生诉称,2011年5月2日,自己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北京AA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丰台区301号房产,以被告名义签定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产权实际归原告所有;房屋购买款由原告支付完成后,被告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上述房产办理完产权证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3年1月,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但被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在第三人名下。故起诉第三人和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时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诉讼。
而被告岳先生辩称,原告不享有房屋的实际权利,因其未支付房屋的任何款项,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也并非被告。房款是被告和案外人周先生实际支付,周先生向被告借款150万元,实际产权人为案外人周先生。被告郭先生提供了提交案外人周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以及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房款是由周先生和被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AA公司,称被告所支付的150万元是周先生向被告借款,故全部房款和契税均由周先生支付。
第三人北京AA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述,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公司与被告签订。现房屋价款已付清,随时可以过户,在法院查明事实后,同意协助为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各自履行承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为双方真实意思,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明确约定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对房屋权属及购买过程提出明确意见。
现被告主张实际付款人和产权人为案外人,被告主张周先生是实际付款人因而房屋产权归周先生所有,以此为由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
而案外人周先生支付房屋款项的行为,应属与原告之间的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另行处理。
孟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和上述房屋价款支付及其他费用的缴纳,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卖协议,被告与第三人AA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及补充书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AA公司名下,AA公司认可房屋价款已全部付清,该房屋过户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AA公司协助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事实清楚,理由充足。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第三人北京AA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301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被告于取得北京市丰台区301号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风路299号院12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