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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律师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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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若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购房者可以实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退房。那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呢?下面,就有我们北京二手房律师事务所的孟博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


  5、房屋质量不合格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


  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赔偿方式也会有多不同,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由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不管哪一方当事人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行为就会构成违约,那么就需要实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要是在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解除的话,若是因为对方的一些行为导致的,那么此时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做出具体赔偿的。如果遇到以上的事件,大家可以来我们北京二手房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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