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未留遗嘱,兄弟六人均主张多要,法院怎么判?遗产如何分?
【案情回顾】
原告刘大诉称:
自己的父亲与母亲育有六子女,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东城区AA小区301号房屋,登记权人为父亲,性质为房改房。
随着母亲、父亲相继去世,但并未留下遗嘱。
现在该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刘三居住。刘大称刘三捏造事实,父亲生前并没和他一起居住。而且自刘三做生意失败搬回家后,长期威胁恐吓自己,拒绝原告探望父亲。
刘三还动用父亲存款三十余万,该笔钱去向不明。
刘大认为刘三一直霸占遗产,拒绝遗产分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占上述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刘三负担。
而作为被告的其他五兄弟都认为自己照顾父母多,要求自己继承更多的份额,刘三称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一直照顾父母的衣食起居,故其要求继续居住房屋,并多分份额。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刘大、刘六、刘四、刘三、刘四、刘五头共同继承。被告刘三占30%份额,其余兄弟各占14%。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由于老人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故应依法进行法定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夫妻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其二人均已去世,且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所以原被告六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显示,六子女都对二老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且在其父母生前最后的四年半期间,被告刘三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更与其共同生活,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倪三头有权适当多分得涉案房屋的份额。
孟律师认为,在法定继承类案件中,照顾老人较多的可分得较多遗产,如果遇到这样的纠纷,可以收集此方面的证据,争取更多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