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孟博,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通州区品尚15号楼10号房屋。被告购买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20万元,首付款为16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人民币60万元整,并约定2011年2月20日支付剩余首付款。其余房款由被告向我公司指定的华夏银行北京灯市口支行办理商品房抵押商业贷款。截止到我公司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房款共计60万元。我公司曾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尽快支付剩余款项。我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自始至终从未与我公司联系,更未同我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有关手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依双方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付款总计为460万元,被告应付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大(化名)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大(化名)与原告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分别明确的约定了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双方就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达成一致意思。在被告朱大(化名)拒绝按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按时缴纳涉案房屋剩余首付款及按揭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原告公司表示可以退让一步,即同意将朱大(化名)交付的首期房款与朱大(化名)应支付的违约金互相折抵,并同意将折抵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朱大(化名)。另,本院依法向朱大(化名)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开庭时间届至,朱大(化名)未到庭参加诉讼。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解除原告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大(化名)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2)被告朱大(化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撤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3)被告朱大(化名)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4)原告退还被告朱大(化名)首期房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五、二手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二手房律师孟博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当事人都享有有答辩权,以及享有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后,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本案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即可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被告未能依照合同按时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即已构成违约,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则应当由原告返还已缴纳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