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房价飞涨,许多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不得不选择租房。这租房,不管对房东还是租房者来说,都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案例,就和房屋租赁合同有关。
案件回顾
2013年,许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租住许某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的一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月租金为1100元,每年9月15日前交纳一年的租金。
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3、乙方擅自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壹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015年3月,王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2015年10月前后王某和许某就房屋租赁问题产生了纠纷,许某认为王某将房子转租给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王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后,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将房屋腾空返还原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应从2016年2月1日起按照每月1100元支付给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则应返还被告押金1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某、第三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许某。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1100元向原告许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支付违约金1100元。
五、原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王某返还押金1100元。
出租人出租房屋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关于转租的相关问题及违约转租后果;如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情况,应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租房的人,作为承租人,在签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权利状态,问清楚出租人是不是房东,这可以通过要求查看房产证来验证。如果是转租,则应要求查看原来的租赁合同,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享有转租权,千万不能盲目签下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