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房地产买卖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例如,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房屋买卖能否进行?
案情简介:共有人未同意出售
张某某一家三口一直蜗居在市区的40平米的一室户里,眼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房价一个劲儿地向上窜,张某某终于按捺不住,决定置换房屋。张某某多番走访,看中了松江的一套三房,对该房屋的位置朝向都很满意,赶紧叫中介联系房东,准备签约。签约当天,张某某发现该房屋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一家三口,可到场的仅仅是房东李太太和李小姐,李太太表示李先生在外地工作,买房子的事情还还没来得及跟他商量,但自己在家一向是做得了主,中介也一个劲儿地向张某某表示没问题,张某某遂放心的签了买卖居间协议,向李太太及李小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且说好了等李先生回沪就去签网签合同,可谁知李先生回来后拒绝出售房屋,张某某只好将房东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买卖居间协议。
法院判决:不能买卖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李先生并未在该居间协议上签字,原告张某某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李太太、李小姐在该协议上的签字是得到被告李先生的授权,此时若张某某仍坚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协议“特别约定”内容,如因系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仍应由签字人承担责任,故张某某可追究李太太及李小姐的违约责任,经过法庭释明,张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李太太及李小姐按照定金罚则向其双倍返还定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在购买房屋时,应要求房屋各权利人皆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合法委托手续的委托人代为签字,否则部分共有人作为出售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属有效,实际履行中却会因为其他共有人的拒绝出售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尽管可通过依约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得到赔偿,但其取得房屋产权的目的却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