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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9-22

  摘要:房屋是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的,抵押是可以终止的,对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种情形。那么,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在什么条件下房屋抵押权会终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说来,因下列原因之一者,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发生终止: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担保法》虽对抵押期间未作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此作了回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不生效力;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此理解,担保物权不受其担保债权的时效的影响,对其限制的方式为2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完成之日起计算。当然,该解释仅规定2年的期间,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

  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房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拍卖一种,也包括通过协商折价或变卖等方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时,它属于共有的或者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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