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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时能不能加名字?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8-30

  摘要:长辈过世后,留下的房屋需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在这时,继承人出于种种原因,可能就会产生共有人,共有人的产权唯一表现形式就是名字在房产证上面出现。那么房屋继承过户时能不能加名字呢?房屋继承手续又该怎样办理呢?

  一、怎样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办理房产继承需要的材料

  1、办理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二、房屋继承过户时能加名字吗

  首先,房屋所有权人在过世后,根据相关规定有遗嘱的遵照遗嘱进行,无遗嘱的则需要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产生共有人的一种可能性就是遗嘱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继承房产后,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变更后房屋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此时,作为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就可以根据遗嘱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共有,以此保障其同样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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