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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前夫后会将房屋赠与前妻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8-04

  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王某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不久后,两人又签订了赠与协议,张某自愿把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与王某。

  可发现房屋要拆迁后,张某反悔了,称赠与无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性格不合,张某与王某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双方相互不付抚养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协商都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

  协议离婚后,王某并没有搬走,而是继续住在原来的家中。

  不久后,张某想把儿子也交由王某抚养,便找到她协商。经过协商,两人签订了赠与协议,儿子由王某代为抚养,同时张某自愿把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与王某,若政府施行拆迁,则两处房产补偿款或房屋置换面积全部归王某所有。

  其中,有一处房产的户主是张某的母亲,她也签了赠与协议,将这处房产赠与王某。

  今年年初,赠与协议中的房产要拆迁。张某的姐姐和母亲去所在社区办理房屋拆迁手续。但社区告知,王某已经向社区递交了一份赠与协议的复印件,协议中提到,若政府施行拆迁,两处房产补偿款或房屋置换面积全部归王某所有。

  张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反悔将房产赠与王某,并到法院起诉。张某称从未签过任何赠与协议,并且两处房产产权均为他的父母所有,他无权将这两处房产赠与任何人,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在审理时,张某对赠与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捺印并未提交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而且也未提供赠与协议中两处宅基地建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权处分的充分证据,所以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张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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