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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房产法律处理策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29

  离婚中的房产法律处理策略

  一、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因婚姻延续而转化夫妻共同财产吗?

  市民高女士咨询,她是2002年再婚前购置的房屋,听说房屋屋结婚后达到8年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这样规定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司法解释与新《婚姻法》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个人婚前房结婚时转手出让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市民李先生咨询,他婚前全款买的房的,婚后如果卖了,所得的房款是不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婚前房结婚后转手出让所得的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延续,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根椐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用卖房款另行购买的房屋,其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补充差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但房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男朋友2007年共同各出资25万购置了房屋,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因性格原因得分手,房屋已经升值为100万元,男方只同意给25万元,小李问这么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李阿姨想给独生女买一处房子,但不知道是孩子登记结婚前买,还是结婚后买,如果女儿女婿能白头到老,房子也就他们小夫妻俩的了,但如果哪一天离婚了,也不能让女婿白得,她想咨询,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父母都希望子女白头到老,但考虑到孩子离婚保护自己子女的利益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房屋,不要碍于情面,应当做个约定,如果双方离婚,该房屋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与另一方无关。

  五、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房屋总房款30万元,婚前男方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该房屋升值为60万元。现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房屋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分得房屋一方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参照该房屋当前的市场价给予无房一方相应的差价金额。

  首先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差价,如男方取得所有权,首先确认婚前的10万元为男方个人财产,另20 万元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给女方10万元,另增值30万元,男方占2/3,女方占1/3,则男方需付给女方20万元。

  六、对于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政策性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2、离婚时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椐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付清全部房款,只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椐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已经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全部房款的,根椐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只是在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椐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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