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约定认购书应注意什么,购房者该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呢?
一、约定认购书应注意什么
1、商品房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认购书作为买卖的一种合同形式,也应属于要式合同,即认购书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成立。
2、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对正式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3、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物业;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一份认购书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则能够成立,否则极可能被认定类似意向书一类的无约束力的文件。
4、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认购书才成立。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里的意思指交易各方的意思。即各方应当在认购书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否则稍有异议各方的义务将无以确定更无法履行。
5、预售人与认购人订立认购书的目的都是在将来某一时期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这一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
二、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