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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如何确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27

  摘要: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那么如果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屋应该如何确权,归谁所有呢?接下来就在下文通过案例来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

  王某家境富裕,不久前认识了女孩刘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让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给自己,王某付了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讨好女友,产权人只写了女友一人的名字。买房后不久,王某便和女友登记结婚。但两人幸福的生活没到一年,便因为一些矛盾而闹起了离婚。双方更因该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对于该房该如何分割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该房屋在离婚时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产权登记方应返还对方购房款,这样即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亦较为公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该房屋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购买,虽登记在未出资的一方名下,但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是婚前购买,产权证上仅登记为刘某一人的姓名,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虽登记在未出资的一方名下,但实际是出资方为结婚而借对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实质上的产权应当是出资一方。

  二是本案不能认定王某对刘某的赠与。王某婚前购买该房屋是与刘某结婚为目的,将房屋登记于刘某的名下并未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予刘某,结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王某并未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离婚分割该房产时,不能认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以婚姻法来调整。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该房屋的购置款项全部系使用王某婚前资金出资,双方婚前财产无混同情况,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判决该房屋属于王某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不存在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根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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