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何为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二、何为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三、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区别
1、在保全权利上的不同。二者在保全权利的内容上的差别,已如上述,此处只涉及保全权利效力上的不同。关于预告登记保全权利之效力,在立法例上有几种选择,如禁止其后的登记、禁止登记名义人再为处分或采取相对无效主义。但就目前设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为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保持目的和手段的平衡,一般不采取禁止处分或禁止登记主义,而奉行处分相对无效之原则。即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得为处分。只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存在或其请求权嗣后消灭,或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义务人的处分表示同意,那么义务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便绝对地有效。对此,《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对土地或权利为预告登记后所为的处分,在妨害前项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内无效。“而与此有所差别的是,在经过异议登记之后,虽然土地权利人仍得处分其权利,且如与异议登记所保全的权利相抵触者,则在抵触的范围内其处分行为也为无效,但这种无效是有条件的,即必须说明其登记原因(除非异议登记的申请是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反之,则属有效。而前述预告登记没有这种要求。
2、在保全顺位效力上的差别。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其能保全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其效力还体现为能保全该请求权的顺位。《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预告登记的日期加以确定。”结合本条规定,就预告登记自身性质而言,它本身并无独立的效力,而是与本登记的效力共进退。如果只有预告登记而没有本登记,则预告登记就没有任何意义。但预告登记在依赖本登记的同时,也完善了本登记的效力,由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权利的顺位可以在日后的本登记中继续有效。如甲就其不动产为乙设定抵押权,乙在接受抵押权设定的预告登记后,甲又将该不动产为丙设定抵押权,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权设定的本登记,当乙根据预告登记而做成本登记时,其本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其效力视为在预告登记做成之时就已发生。而对于异议登记,则不存在保全顺位的问题。
3、有无预警效力不同。因为预告登记有权利保全和顺位保全的效力,因此,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预告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对于第三人有预告的意义。第三人应通过预告登记认识到预告登记权利人日后为本登记的可能性,从而不为妨害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权利(或权利顺位)之行为,而且,第三人也不能以不知预告登记为由为善意之抗辩。日本学者将预告登记的此项效力称为“警告的效力”。而对于异议登记来说,由于它自身没有公信力,即使第三人根据异议登记相信异议登记权利人为真权利人,也不会受到公信力的保护,因此,异议登记没有所谓预警的效力。
4、有无破产保护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基于该效力,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仅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以保证请求权人取得物权,而且还可以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从而使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对此,《德国破产法》第24条有规定:“为保全破产人的土地权利,或破产人所为登记的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请求权,在登记簿内记入预告登记时,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得请求履行。”可见,预告登记还有在相对人陷于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或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缘由要求涤除预告登记。而在异议登记之下,如果异议为正当,则异议登记权利人为真权利人,那么在破产程序中,他直接享有取回权,其效力要比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积极得多。因为取回权有直接取回的主动的效力,而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仅有消极被动的对抗效力,权利人不得因预告登记而将所涉不动产径行取回。如果异议为不正当,则它不会产生任何效力,更遑论破产保护效力。
5、有无公信力不同。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它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是其公示方式),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的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对于预告登记而言,它正是有这种公信的效力。当预告登记做成之后,任何第三人都可信赖此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态为真实,从而相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日后可能通过本登记成为真正的物权人,即使第三人不知预告登记的事实,也不能动摇其公信力,此时,他也不能以此为由进行善意之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