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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13

  一、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

  双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下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五种情形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以上五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注意事项

  对这些条款的具体运用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在前两种情况下,买受人只有在提出解除合同时才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后三种情况下,只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才能提出双倍赔偿。如果买受人既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要求双倍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二) 双倍赔偿怎么计算?在出现上述情况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是双倍返还房屋总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根据该解释,应该是已付购房款作为计算基数,而非房屋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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