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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名字 就一定有份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摘要: 假如房子是男方父母在婚后买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男女双方的名字,就一定有份吗?要是离婚了,这房子又该怎么分?

  1、产权证上无论写、夫妻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任何收入和购入的财产以及产生的债务都是你们夫妻共同拥有的;

  2、如果公婆出钱,只要公婆没有特别说明给谁出的钱,那就是给夫妻的赠与;

  3、“会不会有什么变数?是不是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就一定是夫妻共有财产了吗?”你是不是担心万一有什么情况了,房子又没你的份了?房屋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的,只要产权证上有你的名字,你丈夫无论是想转让、赠与、抵押、更名都必须经你的同意。如果没有你到场签字画押或者出书面的同意书,他什么也做不成的。他对该房产的任何处分,都必须征得共有人你的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说,以你们目前的情况来看,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未必就是你的!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未必就是你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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