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动迁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吴某平位于宝山区一处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该农村宅基地房屋《上海市宝山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载明,申请人为吴某平,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卢某英、儿子吴某龙,根据动迁政策,吴某平分得四套分别位于宝山区菊联路***弄22号***室、23号***室、24号***室、25号***室的安置房屋。2006年9月,吴某平背着妻子卢某英、儿子吴某龙将其中一套位于宝山区菊联路***弄25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安置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左某生。
双方签订了《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出售方甲方吴某平、卢某英、吴某龙,房屋买受方乙方左某生,房屋合同价人民币50万元,房款结清交房,房屋交付时甲方义务一并将房屋、房产权证、销售发票、有效凭证交付乙方,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一并与乙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转籍手续时的所有费用由乙承担,违约支付房价双倍的违约金等内容。”协议落款处,吴某平本人签字并代签了“卢某英、吴某龙”的名字,左某生本人签名。协议签订后,左某生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吴某平如期交付了房屋,左某生接收系争房屋后即装修并入住至今。
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2008年1月,系争房屋产权证办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吴某平、卢某英、吴某龙三人共同共有,并备注配套商品房,自2008年1月25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系争房屋产权证办出后,产权共有人之一的吴某龙认为系争房屋的出售未征得其同意,且房屋价格呈现翻倍上涨,遂于201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左某生返还系争房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系争房屋产权共有人之一的吴某龙,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现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吴某龙要求确认吴某平与左某生就宝山区菊联路***弄25号***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左某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