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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2-23

  摘要:由于我国的政策问题,许多买房者想要够得经济适用房就必须具有购买的资格,因此许多买房者想出了借名买房这一出,那么对于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有资格购房的被借方反悔了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本文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借方当时有资格买房的情况:

  1、涉及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问题,如果借方当时有资格买房,借方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首先得与被借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借方的转让许可(从当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看,双方有协商的基础)。

  2、按照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规定办理手续,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买人可以直接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并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双方同意转让,手续也只能在5年后办理。对此,双方可签订一个转让协议,约定房屋5年后办理过户,同时确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责任,防止双方5年后可能的违约意愿影响协议的履行,从而保护双方的权益。当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转让意向,借方也只能将房屋归还被借方,同时向被借方主张借方支付的房款。

  因此,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没有了房,但还有钱。

  (二)借方没有资格买房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具备购房条件的借方为了购得经济适用房而与被借方之间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违法的。法律不保护此种情形。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实践中,借名买卖屡屡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产权纠纷。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出现纠纷时,往往出现借方无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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