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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未及时过户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21

  摘要: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购房人未及时过户,能构成善意取得吗?那么下文就为您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苏先生买一套位于某小区二手房,当初卖房子给他的是徐先生。那时徐先生刚离婚,未满14岁的女儿小徐跟着爸爸,夫妻俩离婚的时候没有分割房产,而是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了女儿名下。

  后来徐先生做一点小买卖,与女儿小徐过着简单平静的生活。可是好景不长,在一次买卖生意中,由于看错了行情,赔的血本无归,欠下了外债。没办法,为了还债只能先卖掉女儿的房子,就这样徐先生将涉案房屋卖予了苏先生。

  苏先生善意的认为这房主就是徐先生,加上这房子卖的也不贵,苏先生没多想就签了购房协议,后来就搬进来住了,因为总有事耽搁,缺乏法律防范意识的苏先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自认为房子反正是自己的,自己已经实际居住占有,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转眼几年过去了,苏先生和徐先生都忘了房子这事,但是徐先生的女儿小徐可没有忘记。当初卖房子的时候小徐还小,徐先生没有告诉她,现在小徐要结婚了,没有房子住,跑到妈妈那里诉苦,妈妈告诉她以前家里的那套房子是过户给小徐的,小徐越想越生气。爸爸怎么能偷偷卖掉自己的房子呢?

  于是,她把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徐的主张,就这样苏先生居住多年的房在也不属于他了。

  律师分析:

  徐先生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为了还清自己所欠的债务,擅自处分女儿的财产,违反了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构成了无权处分。

  而苏先生并不知情,他善意而虔诚的相信房子就是徐先生的,所以他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权属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并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子还是小徐的,苏先生须返还房子给小徐,但是可以向徐先生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徐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律师提醒各位购二手房者广大消费者,购二手房时一定要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买到之后,一定要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增强法律观念,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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